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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巩志敏、巩志斌诉被告巩志亮等共有财产分割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作者:商镇法庭  发布时间:2011-08-20 08:22:47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巩志敏,男,生于1961年8月18日,汉族,住丹凤县棣花镇巩家湾村四组,村民。

  原告巩志斌,男,生于1964年11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村民。

  被告巩志亮,男,生于1957年7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村民。

  第三人巩苗,女,生于1987年7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巩志亮女儿。现在延安大学读书。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姊妹八人,老大巩玉肖(2009年11月11日病故),老二巩午时(生儿子巩全,女儿巩巩凤云,2008年10月病故),老三巩五亮(未成家,无子女),老四巩玉桂,老五巩志亮,老六巩志敏,老七巩志斌,老八巩玉玲(住河南省)。1989年8月30日,老三巩五亮在族人的建议下与巩志亮签订收养协议,将巩志亮的女儿巩苗过继给巩五亮,并由巩苗负责巩五亮老年的生活和安葬事宜。协议签订后巩苗一直由巩志亮抚养直至上大学。2009年10月4日,巩五亮因触电意外死亡,丹凤县电力局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10万元。其中用于丧葬花费15345.20元,剩余84654.80元的分割和巩五亮遗产两间土木结构瓦房和现金11633元及生活、生产用品、用具的继承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平均分割上述共有财产和遗产。诉讼中,巩全、巩凤云要求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巩苗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

  1、处理结果:

  a、共有财产案调解结果:死亡赔偿金共计84654.80元分给巩志敏24500元,巩志斌24500元,巩志亮15645.80元。四位当事人一致同意分给老四巩玉桂6000元,巩玉玲6000元,巩全和巩凤云6000元,剩余2000元用于巩五亮三周年花费,交由巩志斌保管;

  b、法定继承案调解结果:两间土木结构房屋和现金11633元均由巩志亮和巩苗继承。

  四、所做的工作和社会效果:

  1、关于案件定性和死亡赔偿金分割原则方面所做的工作:由于此类案件在我们党的尚属首例,大家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不同认识,为了准确确定案件性质,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我们先后采取庭内集体讨论,上网查找相关学术观点,与民一庭商讨,向主管院长请示等方式,最终形成一致认识,即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以填补死亡事件造成的其他损害为目的,是对其他利益的救济。其分割原则应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继而认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案件应当定性为共有财产分割案由,虽然分割原则同于法定继承,但因为其不是遗产,不能以法定继承受案,遂决定分两案受理,避免了案件定性错误的发生;

  2、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方面所做的工作:由于案件案情复杂,涉及案件人数较多,我们除依照继承法第十一条确定巩全、巩凤云不能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外,还依法确定了巩苗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而且,还征求了已经死亡的巩玉肖的四个儿女和家住河南省的巩玉玲的继承意愿,继而依法确定了案件当事人和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保了案件程序合法、公证,更保护了其他相关人员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3、对争议标的所采取的措施:案件受理后,我们第一时间调查了争议标的款的数额,存放地点,继而裁定对标的款进行了保全,确保了案件审理期间标的款不流失,更为案件处理后能得以顺利执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4、所做的调解工作和社会效果:由于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款数量巨大,而且对巩苗是否属于巩五亮养女争议激烈,而且原、被告对立情绪大,矛盾突出,其本家长者和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未果,法庭受理案件后,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案结事了,缓解原、被告弟兄之间矛盾角度出发,加大调解力度,动用各方力量,促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社会反响强烈,公众评价高。期间除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外,还动用了原、被告本家弟兄巩利杰(铁峪铺镇党委书记)、巩文杰(龙驹寨镇财政所所长)、巩学民(商镇真财政所所长)、巩文荣(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主任)、巩世杰(县城建局办公室主任)、贾马存(巩家湾村支部书记)、巩长民(组长)等多人、多次做各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案件得以调解解决,而且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拿出部分现金资助生活困难的姐姐、妹妹和侄子,而且连巩五亮三周年花费问题都得以合理安排,弟兄三个握手言和。

  五、该两案成功审理的经验:

  1、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工作责任心以及坚决贯彻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职责要求,确保了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怕吃苦,不耻下问,知难而上,促使案件成功审结,社会效果良好。

  2、注重案件程序公正是确保案件成功审结的有力保障。回顾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我们通过大量的工作,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征求相关人员的继承和参加诉讼的意愿,确保了案件程序不出问题,更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3、能调则调的办案原则是解决矛盾的最有效的途径,只有坚决贯彻这一原则,才能更有效的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4、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动用各方力量,帮助、支持法院工作是我们应该长期坚持的工作方法。调解案件时不要怕麻烦,不要就案办案,要勤于思考,多提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择,要善于与当事人谈心,掌握可能对调解有促进作用的因素和相关人员信息,积极主动的发挥当事人亲友和村组干部的能动性,确保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5、要适应法院工作必须具备较高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的阐释能力和驾驭能力。疑难案件要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多讨论,多交流,多请示汇报,坚决杜绝自大心理和工作马虎,不负责任倾向。要持之以恒的贯彻法不辨不明、理不辨不直的思想。

  六、值得探讨的有关法律问题:

  1、性质: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的定义,它产生于死者死亡以后,而且它是以填补死亡事件造成的可期待利益和精神损害为目的,是对死者亲属经济利益的救济,所以它应当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权享有该部分财产的人员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分割案由立案审理。

  2、分割原则:死亡赔偿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分割原则,当前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包括最高法院)尚在探讨阶段,但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大家均认为应当按照均等比例划分,但是对于由谁分割问题说法不一,我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确定共有人即符合立法精神,又便于司法实践。

  3、关于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应当确认为共有人参与分割。此案中巩全和巩凤云由于不是巩五亮的子女,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享有对死亡赔偿金的实体权利。

  4、收养协议签订后收养人没有实际抚养被收养人,被收养人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不应当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商镇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