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在拿到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后要求法院出具《离婚证》。众所周知,《离婚证》是民政部门发给离婚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那么法院到底能不能给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出具《离婚证》呢?
近日,丹凤法院综合审判庭就为一起调解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出具了《离婚证明书》,那什么是《离婚证明书》?它和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有什么区别?它有什么优点、效力如何?我们来一一解答。
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是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
《离婚证明书》与《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1.制作机关不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凭证,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明书》是经诉讼后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由人民法院颁发。
2.产生程序不同。《离婚证》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才能领取,《离婚证明书》一般是在法院确定当事人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申请才能取得。
《离婚证明书》有什么优点?
在诉讼离婚后,法院会给当事人制作的有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不仅涉及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的事实,还会涉及到双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以及一些其他个人隐私问题,虽然内容全面,但在仅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也一并泄露了个人其他隐私。而《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仅证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的事实,避免了因证明婚姻关系而泄露个人其他隐私的弊端,也解决了离婚法律文书不易保管携带、易丢失的问题,实现了司法便民。
《离婚证明书》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因而,《离婚证明书》是对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中解除婚姻关系事项的一种形式外化,和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是丹凤法院延伸司法职能,践行柔性审判理念,持续深化“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的一项务实举措。下一步,丹凤法院将不断探索审判新模式,创新司法便民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贴心、便民、优质的司法服务。